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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湛文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文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2刑初438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湛文峰,男,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湖北省孝昌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7年6月11日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同年6月1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执行逮捕。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7〕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湛文峰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燕、郭联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湛文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下旬,被告人湛文峰、谭攀、罗燕(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康乐小区租赁一处房屋,冒充上海信用卡代办中心的名义,发布代办信用卡广告,通过接听、拨打被害人电话的方式,以能为他人办理信用卡,需收取一定的资料费、代办费、保证金为由,骗取他人向其指定的银行卡内汇款,并由湛世波(另案处理)在郑州制作假的信用卡邮寄给被害人。其中,骗取被害人杨某122000元、骗取被害人曲某131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900元。2016年4月上旬,被告人湛文峰、谭攀、罗燕等人在三门峡市湖滨区宏江广场小区租赁一处房屋,冒充上海信用卡代办中心的名义,发布代办信用卡广告,通过接听、拨打被害人电话的方式,以能为他人办理信用卡,需收取一定的资料费、代办费、保证金为由,骗取他人向其指定的银行卡内汇款,并由湛世波在郑州制作假的信用卡邮寄给被害人。其中,骗取被害人杨某2550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2600元、骗取被害人甘某2000元、骗取被害人吴某200元。另查明:1、被告人湛文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2017年9月6日,同案人罗燕(已判决)的亲属代其向本院缴纳对被害人杨某1、曲某、王某、李某、甘某、吴某的赔偿款共计40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湛文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另案处理人谭攀、罗燕、方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杨某1、曲某、王某、杨某2、李某、甘某、吴某的陈述;证人卢某的证言;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及被告人湛文峰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湛文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手段诈骗他人钱财9.5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湛文峰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湛文峰与他人相互配合,分工负责,故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湛文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湛文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湛文峰的刑期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湛文峰和同案人谭攀、罗燕共同退赔被害人杨依5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曾庆果代理审判员  张文馨人民陪审员  高红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