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02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孟燕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燕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02刑初61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燕,女,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辩护人丁鹏志,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7)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燕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兴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燕及辩护人丁鹏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孟燕在未取得卷烟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多次购买黄果树(长征)牌卷烟并销售。2017年5月25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烟草专卖局监管大队执法人员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水铺下街被告人孟燕租住房内查获孟燕待销售的黄果树(长征)牌卷烟250条、在孟燕的贵F×××××小货车上查获孟燕待销售的黄果树(长征)牌卷烟1350条、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黔西北果蔬批发市场内查获孟燕待销售的黄果树(长征)牌卷烟200条。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该1800条该黄果树(长征)牌卷烟全部是真品卷烟。经毕节市七星关区烟草专卖局依照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统一批发价格目录计算,该1800条黄果树(长征)牌卷烟价值人民币99,000元,被告人孟燕获利人民币900元。另查明,被告人孟燕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孟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笔记本一本,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秦某、陈某、孟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孟燕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孟燕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孟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孟燕的家庭困难,迫于生活才导致犯罪,对社会危害性小,请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燕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烟草专卖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燕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孟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孟燕的家庭困难,迫于生活才导致犯罪,请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孟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孟燕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孟燕的刑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静人民陪审员  赵明贵人民陪审员  李朝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