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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叶大伟与陈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大伟,陈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1676号原告:叶大伟,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被告:陈玉娟,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原告叶大伟与被告陈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叶大伟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解决本案纠纷,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叶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卫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