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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无锡中昊物流有限公司、罗国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中昊物流有限公司,罗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无锡中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裕巷村。机构代码:55469587-9。法定代表人:王梦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罗国良,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城市人民法院(2011)丰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无锡中昊物流有限公司与罗国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国良的银行存款6387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罗国良在有关单位收入638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文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江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