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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荷塘铺支行申请张岳衡、黄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荷塘支行,张岳衡,黄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7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荷塘支行。法定代表人谭明。被执行人张岳衡,男,汉族,1955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晓玲,女,汉族,1956年6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荷塘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岳衡、黄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荷塘铺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张��衡、黄晓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韩 涛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可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