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民申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赵旭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赵旭东,李本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22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旺路*号。法定代表人:宁进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赛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湖北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旭东,男,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本赟,男,汉族,1958年8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再审申请人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旭东、李本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28民终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 承审判员 李成林审判员 宗澄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