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7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刘晓、肇庆长亭码头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肇庆长亭码头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7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刘晓,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委托代理人:李妮容,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伟,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肇庆长亭码头物流有限公司(原名高要市长亭码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上塘村水留仙。申请执行人刘晓与被执行人肇庆长亭码头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桂72民初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肇庆长亭码头物流有限公司的存款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傅晓明二〇��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廖国良书记员唐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