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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25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宁波科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宁波科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25238号原告: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周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飞,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科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薛纪放,经理。原告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宁波科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道丰国际物���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士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