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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继与遵化市国土资源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遵化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535号原告:张继,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遵化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秀成。地址:遵化市。原告张继诉被告遵化市国土资源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继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租金88.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张继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主体法律关系,故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50元,退回原告张继。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海东审判员  梁玉娟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