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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刘凤英与王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英,王在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英,女,194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县。被执行人:王在为,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凤英与被执行人王在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在为银行存款4260元,后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在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刚审判员 盛海滨审判员 叶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