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锡亮、徐金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锡亮,徐金山,卞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208-3号申请执行人:王锡亮,男,195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徐金山,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卞志云,女,198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王锡亮与被执行人徐金山、卞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976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徐金山所有的起重机两台,现被执行人财产正在评估拍卖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执行员 李文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