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项桂芳、付晓杰、李洋与赵雷、耿炎冰、刘庆江、杨保华、闫红霞、刘佳乐、刘佳悦、吉林市吉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桂芳,付晓杰,李洋,赵雷,吉林市吉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刘庆江,杨保华,闫红霞,刘佳乐,刘佳悦,耿炎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784号申请执行人:项桂芳,女,汉族,80岁。申请执行人:付晓杰,女,满族,48岁。申请执行人:李洋,男,汉族,28岁。被执行人:赵雷,男,汉族,37岁。被执行人:吉林市吉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利,经理。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爱国,经理。被执行人:刘庆江,男,汉族,63岁。被执行人:杨保华,女,汉族,61岁。被执行人:闫红霞,女,汉族,38岁。被执行人:刘佳乐,男,汉族,7岁。被执行人:刘佳悦,女,汉族,15岁。被执行人:耿炎冰,男,汉族,48岁。申请执行人项桂芳、付晓杰、李洋与被执行人赵雷、耿炎冰、刘庆江、杨保华、闫红霞、刘佳乐、刘佳悦、吉林市吉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吉028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付晓杰、项桂芳、李洋各项损失14616.19元。二、被告刘庆江、杨保华、闫红霞、刘佳悦、刘佳乐在继承刘波遗产的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付晓杰、项桂芳、李洋交强险限额外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8970.33元。三、被告耿炎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付晓杰、项桂芳、李洋交强险限额外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0987.27元。四、被告赵雷、吉林市吉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被告耿炎冰的赔偿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23.00元,被告刘庆江、杨保华、闫红霞、刘佳悦、刘佳乐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负担1276.00元,由被告耿炎冰负担547.00元,被告赵雷、吉林市吉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配高耿炎冰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4169.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雷、耿炎冰、刘庆江、杨保华、闫红霞、刘佳乐、刘佳悦、吉林市吉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刘庆江、杨保华、闫红霞、刘佳乐、刘佳悦因无遗产可供继承,申请人项桂芳、付晓杰、李洋放弃对此项的执行。经本院工作刘庆江等5人同意以刘波人身意外险的理赔款10000.00元给付申请人。交强险理赔款已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耿炎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多次工作被执行人吉林市吉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按判决确定的数额履行,并将赔偿款648231.00元划入本院账户。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将案款80987.00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项桂芳、付晓杰、李洋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执行结案。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初艳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