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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张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张莉,初丽春,李春明,陆艳丽,徐吉君,陆靖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76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莉、初丽春、李春明、陆艳丽、徐吉君、陆靖宇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02民特21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①初丽春所有的坐落于朝阳区慈光路8号,房号:3,建筑面积:25.45m²,房权证长房权字第10601034**号,丘地号:4-41/605-5;②李春明所有的坐落于朝阳区安达街慈光小区,房号:1003,建筑面积:139.01㎡,房权证长房权字第10600800**号,丘地号:4-40/604-11;③李春明所有的坐落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大街与珠海路交汇处东方万达城2【幢】1801号房,房号:1801,建筑面积:104.92m²,房权证长房权字第40601301**号,丘地号:5-76/25-2。④陆艳丽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大经路兴兰小区10号楼,房号:307,建筑面积:89.51m²,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16091907**号,丘地号:3-9/86-3的房屋。(二)将被执行人陆靖宇购买的,由长春三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经济开发区新城大街月伴林湾一期2#、S-3#【幢】1【单元】2001号房,丘地号:3-71/14-2的房屋予以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