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9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孙卫中与林名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卫中,林名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9317号原告:孙卫中,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林名金,男,195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受理原告孙卫中与被告林名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卫中撤回对被告林名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