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81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翁某萍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萍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81刑初308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某萍,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文盲,无业,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住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15日到陆丰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某萍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某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翁某萍于2017年2月至5月27日间,将其租住的位于陆丰市碣石镇双莲池市场二楼201房提供给林某、洪某、施某、陈某1、许某1、陈某2等人以“摇骰子”、“打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每天从中抽取30元至70元不等的“抽水费”,获利共计人民币5200元。2017年5月27日,陆丰市公安局对该房进行查处时,现场抓获参赌人员施某、陈某1、许某1、陈某2,查获赌资人民币210元及电动麻将桌、骰子等赌具一批。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翁某萍无视国家法律,竟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翁某萍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翁某萍对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5月27日间,被告人翁某萍将其租住的位于陆丰市碣石镇双莲池市场二楼201房提供给林某、洪某、施某、陈某1、许某1、陈某2等人以“摇骰子”、“打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每天从中抽取30元至70元不等的“抽水费”,获利共计人民币5200元。2017年5月27日,陆丰市公安局对该房进行查处时,现场抓获参赌人员施某、陈某1、许某1、陈某2,查获赌资人民币210元及电动麻将桌、骰子等赌具一批。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翁某萍到陆丰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物证1.陆丰市公安局清平派出所陆某平受案字[2017]41号《受案登记表》、陆丰市公安局陆公立字[2017]447号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决定对翁某萍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清平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翁某萍于2017年6月15日向陆丰市公安局清平派出所投案自首。3.陆丰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4份证实,公安机关决定对对参赌人员施某、陈某1、许某1、陈某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4.陆丰市公安局碣石边防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翁某萍的出生日期为1982年8月10日等基本情况。5.扣押清单证实,陆丰市公安局现场扣押电动麻将桌2张、麻将4副、葫芦鱼赌具1套、骰子赌具1套,赌资人民币210元。(二)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张证实,陆丰市公安局清平派出所于2017年6月15日23时对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双莲池市场二楼出租屋201房和202房,东临南城、南临东关、西临邮政银行、北临三十米大道,该出租屋坐北向南,大门位于南墙下,为单层防盗门,从大门进入,正对面是两张电动麻将桌,电动麻将桌上面放置有骰子,门内东墙放置有一张落地柜,落地柜上有监控视频,西南墙房子有木质沙发,现场未见明显异常。(三)证人证言1.证人施某证言:我们赌博的地点是陆丰市碣石镇双莲池市场二楼,屋主是翁某萍,自摸的人抽水10元,前三盘自摸每盘抽水10元,每台麻将桌抽水30元,钱某在第一个自摸的人那里,然后由这个人交给翁某萍。经过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证人施某辨认出4号相片中的女子是翁某萍。2.证人陈某1证言:我们赌博的地点是陆丰市碣石镇双莲池市场二楼,屋主是翁某萍,我们在这里赌博有人抽水,抽水的水钱是拿给翁某萍,打一台麻将抽水30元。经过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证人陈某1辨认出8号相片中的女子是翁某萍。3.证人许某1证言:我们赌博的屋子地点是陆丰市碣石镇双莲池市场二楼,屋主是翁某萍,我们在这里赌博有人抽水,抽水的水钱是拿给翁某萍,打一台麻将抽水30元,由我们参与打麻将的四个人共同付给翁某萍。经过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证人许某1辨认出11号相片中的女子是翁某萍。4.证人陈某2证言:我们赌博的屋子地点是陆丰市碣石镇双莲池市场二楼,屋主是翁某萍,我们在这里赌博有人抽水,抽水的水钱是拿给翁某萍,打一台麻将抽水30元,由我们参与打麻将的四个人共同付给翁某萍。经过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证人陈某2辨认出2号相片中的女子是翁某萍。5.证人洪某证言:我在翁某萍家赌过好几次,具体几次,什么时候开始在翁某萍家赌博我记不清楚了。我每次在翁某萍家赌博都是和林某两个人赌,我们赌的是摇骰子和摇葫芦鱼进行赌博,我们两个人轮流坐庄让对方押,我在翁丽萍家赌博一共输了4千多块,一般赢的人拿出一点钱给翁某萍当水钱,我每次在翁某萍家赌博都是输钱,所以没有拿水钱给翁某萍,都是林某赢了以后拿的水钱给翁某萍,我具体不知道他拿了多少钱给翁某萍。(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翁某萍供述:我从2017年2月开始在我租住的201房开设赌场,一开始是以摇骰子的方式赌博,每天抽取的“水钱”是60元或者70元,由当天赢钱的人给我水钱,在一个多月前对我租住的201房进行装修整改,整改成麻将馆,放置两张电动麻将桌,每张电动麻将桌每天抽取水钱30元,每天共收取水钱60元,在我开设赌场至今,总共抽取水钱5200元。平时都有林某、猴鹏、某波、尾裕、许某1、施某、丽纯、许某2等,其他人我不认识。赌具“骰子”和“麻将”都是我提供的。开设赌场至今抽取的水钱被我用来做生活费用。以上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萍提供场所、赌博工具供赌博人员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翁某萍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萍能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给予适用缓刑考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翁某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路斌审 判 员 张丽涛审 判 员 陈维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陈坤仪书 记 员 刘建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