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司救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夏新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救助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司救执70号救助申请人:夏新德,女,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红城乡火把村*****号,系申请执行人马火城之妻。公民身份号码:4206242010********。救助申请人蒋浩宁因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志尧、李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查明,李彪(车辆所有者李志尧雇请的司机)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于车速过快与马火城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夏新德)相撞,造成马火城、夏新德受伤,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13]第319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彪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火城负次要责任,夏新德不负责任口马火城受伤后送往监利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三级脑外伤、脑肿胀,右额颜顶硬膜下血肿脑挫伤,SAH,头皮血肿,并进行了开颅手术,2013年12月4日监利捷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马火城的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本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彪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马火城、夏新德63957.54元,李彪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监利县人民法院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都已采用,但均无效果,二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务工下落难寻,案件难以执行。马火城因此次车祸伤残,伤情为一级伤残,花费了高额医疗费用,后于执行过程中死亡,其配偶夏新德无正式职业,收入微薄,夏新德在此次事故中也受了伤,且伤后留下后遗症,无法正常劳动,生活非常困难。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认为,夏新德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夏新德司法救助金40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