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吕晓辉与赵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晓辉,赵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吕晓辉,男,1986年4月17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赵睿,男,1973年3月17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3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51,590元,其中,给付申请执行人148,240元,执行费3,350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屋的房籍(暂时不具备处理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3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徐家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卫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