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执恢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高凯与刘健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凯,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恢第37号申请人:高凯被执行人:刘健申请执行人:高凯诉被执行人刘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181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1816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 于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延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