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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兵与刘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刘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3538号原告:刘兵,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梯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义,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原告刘兵与被告刘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刘兵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刘兵负担。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定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