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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破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衢州市梦珑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市梦珑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破0003-3号申请人:衢州市梦珑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2017年8月21日,衢州市梦珑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接受本院指定,担任衢州市梦珑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后,查明衢州市梦珑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登记股东为杨永柱、高云燕,杨永柱出资75万元,占出资额75%;高云燕出资25万元,占出资额25%,杨永柱担任衢州市梦珑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衢州市梦珑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未参加2012年度检验被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衢江区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注销。在破产清算期间,公司未将相关账册、文书材料等移交给管理人,公司亦无任何财产。在债权申报期间,4位债权人申报5笔债权,经审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2904891.56元。现衢州市梦珑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以衢州市梦珑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力偿付破产费用,亦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由,申请本院宣告衢州市梦珑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衢州市梦珑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衢州市梦珑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也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现衢州市梦珑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衢州市梦珑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衢州市梦珑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杨 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灵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