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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管佩礼与武进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佩礼,武进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791号原告:管佩礼,男,1943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山,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进学,男,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管佩礼与被告武进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管佩礼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管佩礼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佩礼撤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已减半),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高华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允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