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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郭响诉新龙虾先生夜宵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响,娄底市娄星区新龙虾先生夜宵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2531号原告郭响,男,汉族,1987年8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被告娄底市娄星区新龙虾先生夜宵店。地址:娄底市娄星区加州阳光小区113-114号门面经营者:阳志鹏。原告郭响诉被告娄底市娄星区新龙虾先生夜宵店(以下简称龙虾先生夜宵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虾先生夜宵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响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本金359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龙虾先生夜宵店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2015年8月25日,娄底市娄星区实惠商店(甲方)与被告龙虾先生夜宵店(乙方)签订了《销售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保证协议期内销售雪花系列啤酒2080件,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即2015年8月25日至2016年8月24日。协议第3条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支持为:①借用卧柜一台;②甲方给予乙方雪花勇闯天涯返利12元/件,雪花精纯返利25.4元/件、雪花纯生36元/件;③乙方雪花勇闯天涯每完成260件即奖励100件雪花勇闯天涯赠酒;④如乙方出现冰柜不够用,由甲方确认后增补”。协议第9条约定“结算方式为送二结一”。协议签订后,原告郭响依照上述销售协议书约定为被告配送了啤酒,但被告因生意欠佳,未按约定将啤酒货款结算给实惠商店。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裁定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原告郭响虽负责按销售协议的约定为被告龙虾先生夜宵店配送啤酒,但其本人并非销售协议的当事人,不能据销售协议享有权利,故原告郭响并未本案适格主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丹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