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督165号
申请人: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161号尚都东郡小区B号楼12号。
法定代表人:温永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赛楠,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高楠,住吉林市。申请人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楠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20日发出(2017)吉0202民督16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高楠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支付令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已无法送达债务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202民督16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历建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