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刘莉与杨涛、张爱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莉,杨涛,张爱民,黄石市新源贸易有限公司,陈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刘莉,女,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杨涛,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张爱民,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黄石市新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京华路7-27号。法定代表人杨涛。被执行人陈吉,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申请执行人刘莉与被执行人杨涛、张爱民、黄石市新源贸易有限公司、陈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750,000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0元,案件受理费11,550元,保全费4,270元,公告费250元,邮寄费6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二次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四查工作,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吉持有的湖北瑞德福祥典当有限公司30%的股权,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辉审判员 范 勤审判员 林惠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权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