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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麦克风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麦克风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535号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2号楼24层2827。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丹,女,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该公司法务。被告:西安麦克风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105号中央广场商业街8B4层。法定代表人:赵靖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强,男,住西安市长安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西安麦克风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7元,减半收取10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 敏审判员 岳新文审判员 张如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