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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终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上官宝中、颜进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官宝中,颜进,乐志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142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上官宝中,男,1982年5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安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颜进,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景洪市。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监视居住,后被网上追逃,同年11月15日被抓获,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2017年10月8日被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乐志强,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漳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上官宝中、颜进、乐志强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80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上官宝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上官宝中,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以来,陈某1、陈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磨丁经济开发区金都酒店等地设立“38集团”,下设营销一部、营销二部、营销三部、金某部、资源部、客服部、财务部、行政后勤部、人事部等部门,并通过互联网开设经营“新葡京”(××)、“威尼斯人”(××)、“金某”(××)、“118”(www.118wt.ocm)、“波音”(××)、“小鱼在线”(网址不详)六个赌博网站。上述赌博网站以吸引我国公民为主要客源,设置六合彩、时时彩、百家乐等多种赌博方式,通过银行账号、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接收赌资,接受福建等地区的参赌人员吴某、王锦标、王某等人投注。至被查获时,“38集团”共接收赌资数额累计达到734086577.61元。期间,被告人上官宝中于2015年8月至10月、颜进于2015年9月至12月、乐志强于2015年8月至10月先后受雇于“38集团”任职于资源部等部门,其中被告人上官宝中担任人事助理、营销专员,主要负责人事管理和营销管理;被告人颜进、乐志强根据集团安排负责营销推广、发布帖子等工作。被告人上官宝中领到工资人民币9300元、颜进领到工资人民币4900元、乐志强领到工资人民币5637元。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上官宝中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正在实施诈骗犯罪,并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投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林栋梁等人的证言、财务总账目统计工作说明及统计表、财务人员各月明细确认表、扣押U盘提取的“牡丹国际”、“澳门新葡京”等盘口详细报表、资源部10月份至12月份工资表、出入境记录查询、各被告人入职后38集团的入款、出款盈利情况、员工入职后公司财务统计说明、资源部奖惩登记表、资源部规章制度、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抓获人员结构图、辨认笔录、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移送案件通知书、管辖文件、工作说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上官宝中、颜进、乐志强供述。原判认为,被告人上官宝中、颜进、乐志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上官宝中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的,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其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其在投案前举报,且没有提供举报他人犯罪行为线索的合法来源,不是立功,但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被告人颜进、乐志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且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均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上官宝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颜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乐志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即上官宝中九千三百元、颜进四千九百元、乐志强五千六百三十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应缴交的罚金及违法所得款均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诉人上官宝中诉称,其确系在投案前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犯罪线索,但没人告知其投案前后举报有何不同,原审法院不认定其有立功行为不妥,请求核实举报结果,从轻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上官宝中、原审被告人颜进、乐志强参与开设赌场犯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上官宝中、原审被告人颜进、乐志强以营利为目的,受他人雇佣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赌博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涉及投注金额均达数亿元,系属情节严重。上诉人上官宝中系受他人雇佣负责人事管理和营销管理工作,未出资亦未持有股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并在投案前向司法机关举报他人犯罪线索,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颜进、乐志强受雇参与犯罪,负责相关营销推广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作用均相对上诉人上官宝中小,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均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上官宝中系在归案前举报,不符合立功表现的时间界限,原审依法不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上官宝中提出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并予以从轻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在量刑时充分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新明审判员  张爱玲审判员  蔡斯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超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