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4民初3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栾运德、被告段志刚、侯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运德,段志刚,侯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04民初3756号原告栾运德,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郭屯村***号,身份证号码2108811984********。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慧扬,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志刚,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鸿程书香苑小区。被告侯晓霞,女,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鸿程书香苑小区,身份证号码为2108811974********,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栾运德与被告段志刚、侯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栾运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慧扬、被告侯晓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志刚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栾运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500元及利息,计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至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5日二被告夫妻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期1个月,未约定利息,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均签名捺印。后二被告陆续偿还部分款项,尚拖欠8500元没有清偿,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侯晓霞辩称,借款事实存在,还有欠款8500元没有偿还属实,因经济困难暂时无力偿还。被告段志刚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5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期1个月,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未约定利息),有被告段志刚签名捺印及被告侯晓霞签字。后二被告陆续偿还部分欠款,至起诉之日止尚拖欠8500元没有清偿。上述事实有借据及双方当事人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到期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段志刚、侯晓霞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内容明确,现双方对拖欠借款8500元的事实均认可,故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的利息主张,因借条中没有利息约定,故借期内视为不支付利息;现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开始计息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其四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段志刚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及证据材料,视为其自愿放弃民事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志刚、侯晓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栾运德欠款85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2017年8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段志刚、侯晓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富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 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