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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4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叶先锋与王锦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先锋,王锦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4840号原告:叶先锋,男,197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太宏,固始县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锦红,男,1972年1月8日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新,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叶先锋与被告王锦红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原告叶先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排除妨碍、赔偿损失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房屋炸裂,被告栽树并非唯一原因,其也可能存在房屋质量等其他原因;其也未提出相关机关作出房屋炸裂原因的鉴定证据。同时,原告提出赔偿损失1万元,未有确切赔偿标准,诉讼请求缺少依据与理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先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鸿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骥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