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孟庆国与韩友徐、蚌埠瑞宝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国,韩友徐,蚌埠瑞宝物流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2304号原告:孟庆国,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浩,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飞,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友徐,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蚌埠瑞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中粮大道668号华禹物流园A区2号。负责人:丁建波,公司总经理。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延安路东城大厦7层。负责人:余坤,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公司员工。原告孟庆国与被告韩友徐、蚌埠瑞宝物流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孟庆国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蚌埠瑞宝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庆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国撤回对被告蚌埠瑞宝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