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终7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唐山市晶圆商贸有限公司与徐立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市晶圆商贸有限公司,徐立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7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晶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西越河村北四排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江德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红,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立丰,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委托代理人:沙瑞芳,滦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唐山市晶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立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3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徐立丰在与上诉人唐山市晶圆商贸有限公司电话联系订购事宜时,是要求购买香雪海牌LDC-800立式点菜柜还是要求购买双温双控双压机的点菜柜;上诉人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重审时一审法院应对上述情况予以调查核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3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840元,退还上诉人唐山市晶圆商贸有限公司。审判长姚春涛审判员高贺莉审判员沈军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王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