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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北京优捷鑫瑞科技有限公司、孟繁玲与张淑环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繁玲,张淑环,北京优捷鑫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2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繁玲,女,1962年7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军,北京元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北京元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环,女,1958年11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晨,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崇文区。原审第三人:北京优捷鑫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4层1-1402-259。法定代表人:孟繁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军,北京元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北京元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孟繁玲因与被上诉人张淑环、原审第三人北京优捷鑫瑞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2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繁玲于2017年9月27日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孟繁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繁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孟繁玲负担(已交纳)。鉴定费10300元,由张淑环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刚审 判 员  尚晓茜代理审判员  霍思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汤和云书 记 员  郑海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