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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春勇与被执行人耒阳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春勇,耒阳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第724号申请执行人:谭春勇,男被执行人:耒阳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春勇为与被告耒阳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金桥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金桥公司户籍资料、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等登记,现查明被执行人金桥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铁宾审判员  李常成审判员  罗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义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