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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林立本与单炳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立本,单炳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林立本,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单炳坚,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林立本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单炳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06)增法执字第1912号],本案的执行依据是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增法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照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单炳坚应赔偿申请人执行人林立本各项费用合计6476.78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清偿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经向银行、车辆、房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单炳坚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户有资金1000元。本院已依法对帐户资金予以扣划,并已将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林立本。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单炳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83执恢19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刘伟宗审 判 员  黄伟明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倩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