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1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沈阳浩润世佳物资有限公司与沈阳昊龙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浩润世佳物资有限公司,沈阳昊龙机械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11845号原告:沈阳浩润世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李红路(于洪机场)。法定代表人:吕平,职务系经理。被告:沈阳昊龙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319-2号。法定代表人:申东浩,职务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浩润世佳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昊龙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浩润世佳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浩润世佳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浩润世佳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赵忠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雪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