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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民初1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德州瑞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会江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瑞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会江,康洁,山东德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1258-2号申请人:德州瑞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路董子文化街。法定代表人:邢铭心,总经理。被申请人:李会江,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康洁,女,汉族,1963年9月26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山东德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德州市德城区顺河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赵延彬,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德州市德城区顺河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会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瑞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会江、康洁、山东德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鲁1491民初12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李会江、康洁、山东德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申请人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德州瑞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会江、康洁、山东德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曼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