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7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赵余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赵余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7971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余斌,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余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雨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