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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3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某、马某1等与张云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马俊奥,马俊涵,马贺轩,高秀英,张云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3715号原告:黄某,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粮农,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马某1,男,200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霍邱县。法定代理人:黄某(系马某1母亲),女,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马某2,女,201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霍邱县。法定代理人:黄某(系马某2母亲),女,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马贺轩,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粮农,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高秀英,女,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粮农,住安徽省霍邱县。上述五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彪,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黄某、马某1、马某2、马贺轩、高秀英与被告张云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和马俊涵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被告张云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损失计47708.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9日20时45分柳西燕皖K×××××(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济广高速上行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济广××(××)上行线620KM+300M时,车辆左前部刮撞上路上行人马明超,随后张云彪驾驶皖K×××××小型轿车驶过事发路段,车辆与倒地的马明超发生刮擦碾压到马明超,行人马明超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张云彪负事故次要责任,柳西燕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相关保险公司与原告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告张云彪拒绝承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被告张云彪辩称:高速公路管理方未阻止行人上高速,存在过错;我上高速进行交费,形成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方有义务给我提供安全的环境;我正常行驶不存在过错。我可以尽自己能力进行赔偿,但现在没有能力赔偿。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9日20时45分柳西燕驾驶号牌为皖K×××××(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济广高速上行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济广××(××)上行线620KM+300M时,车辆左前部刮撞上路上行人马明超(342423198508165977),随后张云彪驾驶皖K×××××小型轿车驶过事发路段,车辆与倒地的马明超发生刮擦碾压到马明超,行人马明超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霍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六公交认字[2017]第00019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明超负事故主要责任,张云彪负事故次要责任,柳西燕负事故次要责任。柳西燕驾驶号牌为皖K×××××(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张云彪驾驶的皖K×××××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仅投有交强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与原告达成的赔偿协议给付了原告赔偿款15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与原告达成的赔偿协议给付了原告赔偿款110000元。事发后,被告张云彪拒绝承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易明细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事人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结合到庭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各项审核如下:1、关于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按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11720元/年计算20年,计234400元。2、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同时结合本案实际及本院以往的司法实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3、关于丧葬费的确定,按照安徽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59102元/年,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计29551元。4、关于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的确定,结合本案实际及本院以往的司法实践,酌定为3000元。5、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被扶养人系农村居民,按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0287元/年计算,原告马某1、马某2、马贺轩和高秀英的生活费合计164592元。上述五项数额总计:481543元。本院认为:被告张云彪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及马明超死亡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应对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云彪驾驶皖K×××××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仅投有交强险。因此,被告张云彪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代位进行赔偿,已在交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赔偿完毕。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由被告张云彪根据事故次要责任承担30%赔偿责任的1/2(即15%)。被告张云彪辩称高速公路管理方存在过错的意见,不属于本案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张云彪可另行诉讼。综上所述,马明超因交通事故死亡,作为马明超的第一继承人的原告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云彪赔偿原告黄某、马某1、马某2、马贺轩、高秀英因该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39231.45元[(481543元-110000元-110000元)×15%],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3元,由被告张云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文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另附本院标的款账户:户名霍邱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开户行农行霍邱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2×××76。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