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古冬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冬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103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古冬林,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武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查获,于2017年5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冬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冬林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古冬林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汽车,沿武陟县木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武陟县尚德路路口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市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古冬林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测为304.0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古冬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呼吸仪酒精含量表、血样提取表、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单、查获、抽血视频光盘、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查获经过、醒酒证明、户籍及无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古冬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古冬林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古冬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古冬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常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