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宜来娃与薛亚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来娃,薛亚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475号申请执行人宜来娃,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薛亚雄,男,1982年8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宜来娃与被执行人薛亚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薛亚雄向申请执行人宜来娃偿还欠款5637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及执行费745元由被执行人薛亚雄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薛亚雄与申请执行人宜来娃私下达成一致意见,履行了全部案款,并缴纳执行费74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南学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