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1744号原告:李某,住宁县。被告:张某,住庆城县白马乡。原告李某强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魏鸿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艳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