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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1744号原告:李某,住宁县。被告:张某,住庆城县白马乡。原告李某强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魏鸿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艳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