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2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2民初1007号原告:王某,男,成年,汉族,应县人,现住应县。被告:孟某,男,成年,汉族,应县人。原告王某诉被告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世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