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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2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2民初1007号原告:王某,男,成年,汉族,应县人,现住应县。被告:孟某,男,成年,汉族,应县人。原告王某诉被告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世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