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万才金与犍为昌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才金,犍为昌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万才金,男,生于1964年5月25日,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犍为昌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罗城镇七星村。法定代表人:张茂罗,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万才金与被执行人犍为昌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23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犍为昌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应支付万才金85000元。本案执行费1025元(未收取)。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己支付申请人10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3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夏建春审判员 罗迎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旭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