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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4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雯艳与李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雯艳,李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4991号原告:黄雯艳,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放,福建宝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文荣,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球,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黄雯艳与被告李文荣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雯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放、被告李文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雯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文荣立即归还黄雯艳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000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7月12日,李文荣以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黄雯艳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壹分伍厘(1.5%)。借款到期后,李文荣以资金尚未回笼为由没有还款,之后李文荣��直按照本金5万元、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支付给黄雯艳至2014年年底(李文荣2015年3月11日支付了2014年12月前的利息)。后2015年12月31日和2017年4月18日,李文荣借用其侄儿李敏的账户两次向黄雯艳支付了利息款3000元。后来黄雯艳因自己急需资金,多次向李文荣讨要借款和利息,李文荣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未还款和付息。为此,黄雯艳诉请法院判如所请。李文荣辩称:一、李文荣向黄雯艳出具的借条是在2011年7月12日写的,借期约定是六个月,即在2012年1月11日借款就到期了。黄雯艳的诉讼时效从2012年1月12日开始起算二年诉讼时效,从2014年1月13日开始黄雯艳的诉讼时效就过期了,黄雯艳现在起诉已超过过诉讼时效。二、从黄雯艳的起诉状和提供的证据可知,黄雯艳从2012年1月12日开始至2017年的4月下旬这段长达五年多的时���里从未向李文荣主张过任何的权利,诉讼时效已过。三、在过了诉讼时效之后,李文荣愿不愿意还钱和支付利息是李文荣的权利,因为过了诉讼时效之后它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范畴。综上,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2日,李文荣向黄雯艳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按月支付,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当天,黄雯艳以转账方式支付李文荣5万元。借款后,李文荣按约定支付黄雯艳利息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的利息7500元,李文荣系以转帐方式于2015年3月11日支付给黄雯艳)。2015年12月31日、2017年4月18日,李文荣的侄儿李敏分别以转帐方式支付黄雯艳2000元、1000元。2017年5月、6月期间,黄雯艳以微信方式向李文荣催讨借款,李文荣在微信中陈述“怎么推脱,我真的在想办法,你放心我会尽快安排”、“我有到款一定先安排给你,今年生意更难做对不起”、“这两我又回老家想办法,明天见就回龙岩,放心到款定会转给你,你也知道这两年真的日子不好过,对不起”、“这两天还没到款,到了我一定转给你,对不起”、“我是答应你,我收到肯定转给你,你应该知道我的日子真的不好过,有到怎么不给你”、“我案子也很多真的没办法,答应你了会想办法给你真的”。2017年7月21日,黄雯艳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黄雯艳提供的借条、中国建行银行DCC历史流水、2017年5月、6月黄雯艳与李文荣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黄雯艳、���文荣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黄雯艳与李文荣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黄雯艳提供的借条以凭,应予认定。李文荣于2011年7月12日向黄雯艳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即李文荣应于2012年1月11日前还款。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黄雯艳的债权自2014年1月10日诉讼时效届满,即黄雯艳应于2014年1月10日前向李文荣主张权利。黄雯艳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12年1月12日至2014年1月10日期间曾向李文荣主张归还借款本息,李文荣于2015年3月11日支付黄雯艳利息7500元应视为自愿履行,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延长或对债务的重新确认。但在2017年5月、6月期间,黄雯艳多次通过微信方式向李文荣催讨借款,聊天记录中显示李文荣多次明确表示愿意还款,这可视为李文荣对此前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债务进行重新确认,黄雯艳于2017���7月21日诉请要求李文荣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应受法律保护。黄雯艳主张李文荣的侄儿李敏分别于2015年12月31日、2017年4月18日以转帐方式共支付黄雯艳3000元系代李文荣支付利息,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综上,黄雯艳诉请要求李文荣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应扣除利息3000元),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李文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黄雯艳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00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为769元,由李文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  伟  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书记员 廖丽清(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