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2执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魏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3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80386606X0。负责人李建勇,行长。被执行人魏春,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与被执行人魏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