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20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兵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0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然亮,男,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兵,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本院在执行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兵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款62847.01元、违约金19700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889元,并承担执行费116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系统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兵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应受偿金额为84436.01元,未受偿金额为84436.01元。因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冠南审判员 申 洁审判员 管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月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