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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307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6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现住江西省。被告熊某,男,汉族,1968年1月17日出生,户籍地景德镇市,现在新疆阿拉尔县幸福团监狱第四分监区服刑。原告李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李某提出被告熊某未签收法院送达材料,无法向被告熊某送达。2017年10月20日,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熊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刘 毅人民陪审员 方 坛人民陪审员 甄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