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雷恒霞与朱书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恒霞,朱书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6民初2020号原告:雷恒霞,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永林,甘肃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书红,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原告雷恒霞诉被告朱书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恒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永林、被告朱书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恒霞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治疗费13987元;2、由被告承担原告误工费11500元,护理费1380元,伙食补助费1200元,交通费1500元,共计34567元;3、由被告承担原告后续治疗费5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住宅东西相邻,2017年3月18日被告叫铲车修其住宅时,该铲车将原告一棵树的树皮碰破,铲车司机承认树被撞了,如被告不赔他赔。第二天早上,原告发现自家的狗死了,原告认为狗是被告致死,原告去找被告,被告二话没说就赶上将原告毒打,被告先用拳在原告头部击打,将原告打倒后,又用脚连续在原告腿上、身上踢打,致原告昏迷。原告身体受伤后,在宁县人民医院住院3天,之后又到平子卫生院住院6天,此后又到庆阳市人民医院住院3天。被告被宁县公安局平子派出所罚款200元。目前原告仍头痛,需继续治疗。被告朱书红辩称:被告与原告的地界未有相连,当时被告填老庄基,铲车经过原告门前时,不小心将原告家的树皮擦破,后原告又诬陷被告毒死其家狗,原告经常蛮横无理,与被告多次发生争执,严重影响了被告的正常生活,被告未打原告,原告所起诉与被告无关系,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任何费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在宁县人民医院治疗所花医疗费与打架致身体受伤有因果关系,所花医疗费1913元予以认定,原告在宁县平子镇卫生院治疗肝炎,在庆阳市人民医院治疗更年综合期症,其所花医疗费与被告打架没有因果关系,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8日被告叫铲车填老庄基时,该铲车将原告一棵树树皮碰坏,原被告发生纠纷。2017年3月19日早上,原告发现自家的狗死了,怀疑是被告毒死,原告手提死狗去找被告,在被告家门前,遇见被告,两人发生争吵,被告找来其叔父劝解无果后,原被告互相辱骂,并相互厮打对方,被告在原告脸部打了一拳,致原告身体受伤。被告母亲见被告与原告打架,抱住被告的腿拉被告,随后昏迷,被告返身照顾其母亲。原告睡在地上,后被邻居扶回家。原告在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2、多处软组织损伤;3、支气管炎,花医疗费1913元,交通费300元。被告被宁县公安局平子派出所罚款2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宁县人民医院医疗费条据,宁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交通费票据,宁县公安局平子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朱光良证言、刘存良证言、张秋莲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丈夫与被告系堂兄弟,两家庄基相近,关系不睦。原告因被告填老庄基时铲车碰破原告家树皮与被告发生矛盾,之后原告因自家狗死亡,即怀疑狗是被被告毒死,原告手提死狗去质问被告,发生争吵,原被告双方不能理智对待,被告在原告脸部击打一拳,致原告身体受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的不当行为,引发此纠纷,原告也存在过错,因此应当减轻被告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的请求,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此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二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朱书红赔偿雷恒霞医疗费1913元、误工费344元、护理费3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6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3081元的70%即2156.7元。其余费用雷恒霞自负;二、驳回雷恒霞要求朱书红承担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以上给付金钱义务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元,由雷恒霞负担50元,朱书红负担1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振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鹏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