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为与被申请人刘福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刘福建,林利仁,邓沿兵,罗冬梅,重庆友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201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9028691782。负责人陈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刘福建,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秀山县。被申请人林利仁,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邓沿兵,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邻水县。被申请人罗冬梅,女,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重庆友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庆丰山村高石岩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97978633D。法定代表人李川,重庆友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为与被申请人刘福建、林利仁、邓沿兵、罗冬梅、重庆友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刘福建、林利仁、邓沿兵、罗冬梅、重庆友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自愿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渝0106财保55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19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现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以原保全不足额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福建、林利仁、邓沿兵、罗冬梅、重庆友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价值19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陈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璐告知: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间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间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间为三年,从裁定送达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在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