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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关于陈正军与常德市中心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德中心广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军,常德市中心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1512号原告:陈正军,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石,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中心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办事处百街口社区人民中路97号。法定代表人:李宫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常德市武陵区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陈正军与被告常德市中心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德中心广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石、被告常德中心广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正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常德市商业广场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并判令被告将常德市中心商业广场综合楼第一层、号商铺及其附属设施返还给原告;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委托经营收益(计算至2017年5月30日,拖欠的委托收益总额为210万元)、2016年11月30日前的财务费用10万元,并按照月息两分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5月30日,违约金总额为22.2万元);3.依法判令被告按照2万元/月向原告支付2016年11月30日后的财务费用(计算至2017年5月30日,应付财物费用金额为12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常德中心广场辩称:1、关于解除合同,因为常德中心广场与家润多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期至2021年,所以合同无法解除,即使判决也无法执行;2、关于拖欠的租金,财物费用和违约金标准过高,租金应当由双方对账后确定,拖欠期间的违约金应当按双方签订的合同上面的约定计算;3、在拖欠租金之债算清后,常德中心广场会积极解决拖欠租金的问题,希望双方能协商解决问题。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10月29日,陈正军(甲方)与常德中心广场(乙方)签订《常德市中心商业广场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朗州路中心商业广场综合楼第壹层、号总面积为408.24平方米的商铺二间及临街小门面4个面积为28.8平方米(共437平方米)委托给乙方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期限为7年,即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从2013年1月1日起,乙方开始向甲方支付委托经营收益。甲方本合同项下商铺及临街小门面7年平均年收益额为120万元。即:第一年、第二年年收益分别为115万元(每月9.58万元);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年收益分别为120万元(每月10万元);第六年、第七年年收益分别为125万元(每月10.43万元)。其支付方式为按每年总额分月在每月10号前由乙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应按上述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投资收益,如逾期应按逾期未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逾期超过两个月,视为乙方违约并解除本合同。2016年11月26日,陈正军(甲方)、常德中心广场(乙方)、糖果金钱豹娱乐中心(丙方)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确定截止2016年11月30日,乙方欠甲方商铺租金1500000元、财务费100000元,两项合计1600000元。协议约定从2016年10月起,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欠款总额百分之二的利息(即月息2分),从2016年12月起,乙方用在丙方的应收租金中每月10号前由丙方向甲方支付100000元直至2019年12月30日。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欠款1600000元分三期还清(即2016年12月15日前还款500000元、2017年5月30日前还款500000元、2017年11月3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若丙方连续两个月未按本协议履行付款,本协议及《常德市中心商业广场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全部废止,由甲方收回商铺及经营权,该协议签订后,乙方、丙方均未按约履行,陈正军遂提起诉讼。还查明,常德中心广场已将本案标的出租给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现未到期。上述案件事实,有房产证、《常德市中心商业广场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三方协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陈正军与常德中心广场签订《常德市中心商业广场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三方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约履行,现常德中心广场经陈正军多次催讨后仍未支付委托经营收益,依据双方合同约定,陈正军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经营权,故对陈正军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陈正军要求常德中心广场将常德市中心商业广场综合楼第一层、号商铺及其附属设施返还的主张,因常德中心广场并非该物业现在的使用人,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欠付的委托经营收益,虽《三方协议》并未履行,但其并不影响陈正军与常德中心广场对2016年11月30日前的委托经营收益进行的结算,亦不影响该协议的生效,故截止2016年11月30日,常德中心广场欠付陈正军委托经营收益为1500000元,财务费用100000元,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期间,委托经营收益为600000元,自2017年6月1日起,每月经营收益为100000元;常德中心广场系合同违约方,本院对陈正军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该违约金标准以月利率20‰计算,至2017年5月30日止为222000元;陈正军要求常德中心广场按2万元每月标准支付财务费用的主张,无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陈正军与常德市中心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二、常德市中心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向陈正军支付委托经营收益(至2017年5月30日止为2100000元,自2017年6月1日起每月增加收益1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至2017年5月30日止为222000元,自2017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至清偿之日止);三、常德市中心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向陈正军支付财务费用100000元;四、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五、驳回陈正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336元,由常德市中心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源源代理审判员  李章霞人民陪审员  陈祥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郭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