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刑终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田仁齐、王义滥伐林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仁齐,王义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刑终660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仁齐,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务川自治县。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执行逮捕。现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义,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务川自治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7年9月5日被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仁齐、王义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黔0326刑初1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田仁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1月份,田仁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王义在务川自治县浞水镇青茶村新生组仟口自家山林,共同砍伐林木73棵出售。经鉴定,被砍伐林木为杉木,活立木蓄积为14.3438立方米。2017年7月17日、2017年8月10日田仁齐、王义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田仁齐出售所伐林木得赃款共计人民币6350元;王义得赃款人民币800元。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田仁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二、王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三、田仁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6350元,王义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8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仁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田仁齐与原审被告人王义在2015年11月无证采伐杉木73株折合林木蓄积14.3438立方米的事实清楚,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未提出新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田仁齐与原审被告人王义为谋取私利,违反国家规定,无证采伐较大数量的林木,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对于上诉人田仁齐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田仁齐滥伐林木73株,折合林木蓄积14.3438立方米,已属数量较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裁量并决定刑罚。原判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上诉人田仁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所作刑罚裁量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上诉人田仁齐所持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玉振审 判 员 罗小龙代理审判员 付甫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吴 月书 记 员 牟 蕊 来源: